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就小規模納稅人認定問題,回龍觀公司注冊機構日前作出解讀 2008年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據回龍觀公司注冊機構了解到的情況,這一標準已經發生變化。 因此,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按新規定執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率一律調至3%。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稅率 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回龍觀公司注冊機構提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及執行稅率可能發生變化,需要時請查詢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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