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公司制企業通過增加注冊資本滿足經營活動的需要,其中有不少屬于用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情形。這就需要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準確把握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相關概念。 留存資本公積金比例應當達到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 在實踐中,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審核驗資報告時,如果發現申請人留存的資本公積金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不符合有關規定,會依法作出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但是,一些受申請人委托實施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就25%的比例限制提出異議,請求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 《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但有觀點認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以及《企業財務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了將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而未對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作限制性規定。因此,對于留存資本公積金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25%的申請人,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形式審查后及時受理并核準登記,否則構成行政不作為。這一觀點其實有誤。 準確把握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等概念 公積金又稱儲備金,是公司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預防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資本以外積存的資金。 資本公積金是在公司的生產經營之外,由資本、資產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東權益收入,如股票發行的溢價收入等。 盈余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盈余公積金按其用途分為法定盈余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镀髽I會計制度》指出,法定公益金指的是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時,一般可將其轉入任意盈余公積金。 《企業財務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庇纱丝梢,公積金包括資本公積金和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又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因此,《公司法》所稱的法定公積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積金,它與資本公積金是兩個互不包含的概念。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也指出:“……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法定公積金僅指法定盈余公積金。 正確認識法律位階關系 下位法服從上位法,是《立法法》提出的一項法律執行原則,但在具體理解時,應當注意分析下位法與上位法的具體條款之間是否屬于對應關系,也就是說,對于上位法作出的具體規定,下位法應當嚴格遵守。但在實踐中,下位法經常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上位法沒有涉及的事項作出規定,以便更好地貫徹落實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在這一情形中,就不存在下位法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背上位法的問題。 具體來看,《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僅規定了法定公積金應留存25%,對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沒有作出比例限制規定,但這并不表示該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據行政管理及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顯然,《規定》根據立法程序對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規定合法有效,作為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嚴格遵守。 另外,從受委托實施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角度看,應當遵守其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財政部2006年12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財務通則》也就資本公積金用于轉增資本的情形作出了轉致適用的規定!镀髽I財務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注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笨梢,會計師事務所在實施驗資時,應當遵守《企業財務通則》以及《規定》的相關規定,將公司在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時是否留存25%作為審驗的主要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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