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說法,這次修法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不過創業者們要有心理準備,學者和創業者對于這次法律的修改的影響是有爭議的。焦點在于這些改變真正會讓創業者創業更容易嗎?對于整個市場又會帶來什么影響? 1、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變實繳登記制為認繳登記制,這對創業有怎樣的實際幫助? 最明顯的變化是,按照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萬元,一人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還有首次出資比例和資本實繳的硬性規定,并且需要在注冊時提交驗資報告。修改之后,創業者只需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申報,哪怕這個金額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設立合法的公司;無需實繳資本,即不用在規定的兩年或五年內把這些錢打到一個賬戶上了;只要將注冊資本數進行申報并納入公司章程,不需要湊大量資金,不需要來來回回往驗資機構跑,創業者就可以完成擁有一家公司的夢想。 但這一重大改變對創業者究竟有多大的幫助?也有冷靜的聲音出現。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KAB創業俱樂部主席的葉春群認為,“對于創業者影響并不是很大,可能只會在一定程度刺激創業者的熱情”。因為公司法之前對絕大多數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并不高,真正想要開辦公司的人早已經準備好了這筆“并不是很多”的資金。退一步講,即便實在掏不出3萬元,創業者也可以選擇以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創業,因為個體工商戶是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事實上,公司注冊后真正需要的融資便利才是我國體制下的小微企業的發展短板,而不是起步階段的最低注冊資本。 2、門檻降低,風險比以前更大了? 現有的商業社會中,不管是實繳制還是認繳制,注冊資本永遠是一個公司實力的象征。很多小老板在創業時期談判時都有體會,很多公司明確表示“只和大規模的公司談”。對于以大學生和年輕人為主力軍的創業者來說,成立一家資本雄厚的大公司又不太現實。因此,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金對互聯網、高科技企業的意義很大。 然而與便利和效率一同到來的還有風險。既然一塊錢就可以注冊一家公司,而且繳足注冊資本的時間沒有限制,那么現實中很可能出現這樣的狀況:一家公司章程寫明注冊資本一億元,100年內完成資金到位,但實際股東只投入了1萬元。在100年未到之前,債權人沒辦法提出訴訟要球,債權人也沒有精力去調查公司的實有資本。 任何改革都是有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被利惡意用,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中國現行的法律體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高度還在發展。在放開管制,增強市場活力的同時,要強化的還有事先風險防范機制和事后權利救濟機制。創業者要按照自己的實力來確定注冊資本;債權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調查;最終靠市場的力量實現事后監管。同時,銀行也應逐步探索實現“老賴”黑名單等只供銀行系統內部使用的信息公開透明,以配合事后監管。 3、其他疑問:關于行政對市場的干預 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以后的相關立法中,相關部門會不會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決定中繼續設置或者抬高實繳制或者最低限額的門檻,如在銀行,金融、融資、擔保、信貸、典當等行業,這無疑還需要有一套制約機制。 這次修法中,更重要的體現,是提高相關部門的辦事效率。行政對市場的干預永遠是創業者,尤其是中國的小創業者繞不開的關注點。如何改變過去政府的手對市場的不適當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本身的手對資源配置和財富分配的高效作用,才是不斷改革的源動力和最終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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